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合同纠纷 >

意思表示错误仍应承担责任──析一块保证合同纠纷案

www.3fmc4.com 2025-06-10 合同纠纷

[案情]

2001年秋,甲承建某招待所一项工程期间,因资金不足,向乙借款10万元,由招待所作保证人。当时,甲与招待所之间的工程帐目尚未结算,招待所原任所长在借据上注明"招待所以甲在招待所的工程款担保",并盖了公章。借期届满,甲未还款,招待所新任所长以"后经多方结账发现,招待所担保时已不欠甲工程款"为由,亦拒绝向乙承担责任。乙遂起诉,需要招待所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还款义务。

[争议]

针对招待所与乙之间保证合同的效力与招待所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四种不认可见。

第一种建议觉得,该保证合同无效,招待所应付乙的借款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理由是,招待所用甲已没有的工程款作担保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觉得无效后,当事人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招待所具备明显过错,应赔偿乙大多数借款损失;乙未核实甲在招待所的工程款余额,草率同意担保,亦有肯定过错,故应自行承担小部分借款损失。

第二种建议觉得,该保证合同可撤销,待其撤销后,招待所应付乙的借款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理由是,招待所用欺诈方法与乙订立的保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可撤销合同。乙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基本一样。

第三种建议觉得,该保证合同有效,但招待所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理由是,该保证合同虽可撤销,但因乙未倡导撤销而有效,招待所应当履行"以甲在招待所的工程款担保"的约概念务。现查明招待所担保时甲已无剩余工程款,故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种建议觉得,该保证合同有效,招待所应当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义务,向乙偿还全部借款。

[分析]

笔者赞成第四种建议。理由总结如下:

其一,招待所向乙承诺"以甲在招待所的工程款担保",性质上是意思表示有部分错误,而不是欺诈。

在民法理论上,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向外部表明其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意人非有意的表示与意思不同,即表意人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致使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同。而欺诈是指故意欺骗别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招待所原任所长在签署担保建议时,误觉得甲仍有较多工程款在招待所,并无欺诈乙的故意,故应认定为意思表示有部分错误,而不应认定为欺诈。

合同纠纷排行
合同纠纷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